2018年5月3日星期四

三年前习近平即已经把吴驸马罪名的死刑废除了(高新)

笔者在本专栏的《邓小平家族与吴小晖解得开裙带断不了血缘》、《邓家高达98.22%的安邦股份继承权要被习近平“收归国有”?》两篇文章中已经介绍过了即使习近平在决定牺牲自己在浙江省主政时曾大力扶持过的吴小晖时提前警告了邓家甚至下令邓家与吴小晖脱离关系,但断得了吴小晖与你邓家的裙带却已经断不了他与你邓家的血缘,邓小平生前最为宠爱的第三代邓卓芮和吴小晖的爱情结晶,邓家第四代中的老大“吴邓卓”应该是安邦集团万亿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除非习近平下令把吴小晖实际控制的安邦集团的高达百分之九十八点二二的股份全部充公。

今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职务侵占罪一案。

与此同时,在山西省临汾中级法院对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张中生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8年,对其决定执行死刑。

张中生在1997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藉以索取、非法收受逾10.4亿人民币财物。央视新闻的微博将此案称为中共十八大以来贪腐犯罪适用死刑第一案。当地法院则引述2015年刑法的调整对媒体回应说,说贪腐案量刑不再像过去单纯计赃论罚,而是以数额加情节,而张中生不但数额巨大,还有索贿、案发后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等特别严重情节,所以有了这个判决。

此消息一出,海外中文媒体纷纷以〝吕梁教父〞贪10亿被判死 吴小晖涉案652亿如何处置“为题发表评论….。一时间,不但是海外中文媒体一片喊杀之声,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开网站上居然也有律师发表文章,认为”吴小晖可能判死刑或者死缓”。

新浪博客上的一篇报道文章说:2月23日,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发布依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的公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以诈骗和职务侵占提起公诉。吴小晖的集资诈骗罪是什么罪?如何量刑?凤凰网财经特邀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此进行解读。

杨兆全表示,在我国司法界,存在非法集资的概念,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公开向社会公众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量聚集资金的行为。在非法集资中,包括两种情况,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是十年。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式向社会公公众进行集资的行为的最高刑期,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前几年著名的吴英案,被执行死刑的湘西曾成杰案就是以集资诈骗罪来进行死刑判决的。这次吴小晖被提起公诉的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级别较高,加上被公诉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可以推断,对吴小晖的判决刑罚可能会较重。初步估计对吴小晖的判决至少十年以上刑期,也不排除死刑或者死缓的可能性。

吴小晖到底有没有被判死刑或者死缓的可能,我们不妨先把上海检方对吴小晖的起诉内容和刑法相关条文对照一下。

上海检方对吴小晖的起诉书主要内容是:(一)集资诈骗罪。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招募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32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二)职务侵占罪。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阵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甚至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另外,公诉人举证过程中还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如此说来,吴小晖不但是犯罪金额巨大,而且还是犯罪性质恶劣再加上庭审过程中不但没有认罪悔表现,甚至还以“不懂法律”为借口为自己的重大犯罪行为开脱,这一切都决定了法院不是没有要对他进行“依法严惩”的可能。但即使确实是“依法严惩”了,充其量也不过是,因为三年前习近平就已经下令把吴小晖犯罪内容的死刑规定废除了。

二零一五年习近平亲自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九),“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这被删去,也就是被废除的第一百九十九条是“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具体容是: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第第一百九十二条就是现在吴被起诉的罪名之一“集资诈骗罪”。该条文的具体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至于吴小晖的“职务侵占罪”罪名,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重量刑只能是五年以上有有期徒刑附加没收财产。

对吴驸马的起诉书特别强调了他触犯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第一款,原因是这第一款和第二款在量刑上可是大不一样。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单解释一下就是如上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决定了所有国有公司人员和公务人员的“职务侵占罪”是要被按贪污罪惩处的,而贪污罪不但有死刑,而且还特别附加了死缓之后的终身监禁。

也就是说,如今对吴驸马的起诉书内容等于对外正式宣布了安邦集团的属性:一家十年时间资立从五亿翻至万亿,吴小晖个人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达百分之九十八点二二的纯私营企业。

退一步说,即使因为吴小晖的公司鲸吞的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而将他以公务人员的贪污罪论处,习近平也不至于把事情做绝,死刑伺候吴小晖------让邓家第四代少年丧父。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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