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2日星期五

内蒙古原监狱警察张军武控告检察院枉法办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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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蒋正义报道)家住内蒙古未成年犯管教所家属区(原系该所管教干警)平房22栋中户的张军武,因被该所领导范当斌和内蒙古司法厅副厅长、监狱局局长翟贵文的陷害,被法院枉法追责,开除公职处罚。以亲身经历揭露司法黑暗的现实问题。

张军武说,2006424日晚830许,他所在工作单位内蒙古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管区发生3名罪犯越狱脱逃案件,监犯用锯条锯断监舍窗户铁护栏,逃出四管区后,又潜入生产车间拿出6.1长的木板从伙房后火道上搭到外围墙高压电网上成功越狱脱逃。案发当日,四管区值班民警有副管区长王永志、民警隋鹏军、张军武三民警,值班时间从早8点至次日早8点,值班制度规定:中午和晚上值班人员轮流各有一个小时回家吃饭时间,晚8点,张军武按规定清点犯人,一切正常,810分,隋鹏军归队接班,王永志安排张军武回家吃饭,815分,张军武回家吃饭,在此一个小时的吃饭时间内,张是无法履行监管职责,855分,王永志电话通知张军武马上回所,张5分钟就赶到监所大门口,见已集聚警卫队和值班民警,了解到有犯人越狱逃跑情况后,马上就直接参加到追捕工作中,由于行动迅速,3名逃犯在36小时内全部被抓获。

当然,3名罪犯越狱脱逃,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当晚,内蒙古小黑河地区检察院以“内蒙古未成年犯管教所三名罪犯集体脱逃案”立案,对所有涉案人员进行调查,检察院第一小组调查收集证据证实,民警张军武在该案中无直接和间接责任,然而,内蒙古监狱管理局和内蒙古未成年犯管教所领导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领导责任,采取收买检察院办案人员被拒绝后,便收买检察院领导,撤换检察院调查组人员和调查结果,毁灭调查证据,重新安排调查人员,直接以“张军武、隋鹏军失职致使在押犯人脱逃案” 定案侦查,致使案件全盘性颠覆,检察院新组成人员按照领导意愿,徇私枉法办案,致使无任何过错民警张军武受到枉法追究。

张军武说,检察院立案后,内蒙古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紧急召开全所科级以上干部会议,要求有力出力,有钱出钱,一致应对检察院,并要求所有涉案人每人掏出5000元转交到局领导那儿,让他们出面摆平这件事,一定要阻止检察院,会后,所长范当斌与多名涉案领导干部单独谈话。

所长范当斌为了逃脱罪责,将张军武当替罪羊处罚,威胁干警更改证词,否则,别想再干工作了,迫使证人作伪证,配合检察院的第2次非法调查。从后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纪检监察处向全区监狱下发【20065号文件《关于对未成年犯管教所“4.24 罪犯集体脱逃重大责任事故的通报》中,有如此表述:“三名罪犯脱逃时王永志正在组织罪犯打亲情电话,张军武拎着两桶泔水回家,隋鹏军在罪犯澡堂洗澡” 这完全是检察院办假案的谎言,以为张军武无法获知此《通报》内容真相,但是,在对张军武的处分决定中,又承认张军武是依监狱规定回家吃饭的事实,这是自相矛盾,故意陷害张军武的证据。

监狱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有严格规定,可是在内蒙古未成年犯管教所形同虚没,5高围墙上的高压电网被违规停用,监狱内配有警卫队巡查人员数名,门房警卫3名,还有狱政科及所领导带班负责安全工作。

监狱基层民警执行的是“谁在岗,谁负责” 的责任制原则。既然认定张军武是依规回家吃饭,即罪犯脱逃时不在岗,有何依据对其作出开除公职的严励处分。

张军武对自已从警30年遭陷害一案,7年来向检察院、法院申诉都得不到公正的结果,只能证明没有公平正义的法律作保障,才使社会陷入人人自危的恐惧生活之中。

张军武指控说,该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内蒙古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翟贵文未成年犯管教所委书记兼所长范当斌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在本案中大肆利用公款向办案人员行贿,制造冤假错案,工作中利用职权非法给罪犯办理保外就医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事实,张军武控告数年得不到任何答复,在此,张军武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揭露当今司法的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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