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星期四

华西镇干部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立案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陕西华西镇干部雷某被人网络举报,称雷干部长期胁迫本地一名15岁发生性关系。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记者注意,部分记者直接去了当地采访镇政府。镇政府安排镇纪委进行调查,最后得出雷某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属实,但双方是朋友关系而不是强奸的结论。

华西镇干部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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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镇干部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立案

这件事有以下几个疑点:
1.镇干部雷某(据举报材料描述已婚、有孩子,年龄超过25岁)长期跟一名15岁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党纪、国法、道德、良心都去哪儿了?

2.少女今年刚15岁,长期胁迫,时间有多长?有没有超过1年?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少女是否年满14岁?

3.根据网帖内容,受害人家属高女士称:雷某以身份长期诱骗、恐吓她15岁的女儿陪其过夜,有一次还刀驾到王某的脖子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对她女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若该描述属实,未成年受害人的身心可能已经严重受损,难以对事实情况有准确的描述。那么,纪委调查得出男女朋友的关系,又是根据何来,有没有征询过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之意见?

老百姓告政府,经常受到被告政府部门的干预,因此,行政诉讼最好是适用异地管辖原则。像这种镇干部涉嫌的案件,不是我不相信镇纪委,为了避嫌,建议还是由异地公安或上级公安立案侦察。

廖保平: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仅记过处分是否太轻?

6月30日,华商报渭南记者站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网络微博爆料‘陕西华阴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 警方: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落款为华阴华西镇人民政府。

说明称,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因违反相关党纪政规,6月29日上午,华西镇纪委提请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雷某与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这个关系到底保持了多久?是一年两年还是几个月,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时,王某是否已满14周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就算王某满14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犯罪的意见》,已满14岁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少女,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成年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雷某有没有利用其优势地位?有没有胁迫行为?这个需要调查再下定论,不能够一句“男女朋友关系”就可以撇清。

其实,在中国古代,管你是恋爱还是引诱,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算犯罪,没有什么好商量的。

古代对于涉及性交的犯罪叫做“犯奸”,主要分种三种:强奸、和奸(通奸)和刁奸。强奸与和奸好理解,强奸就是不经妇女同意而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和奸就是现在讲的通奸。那么什么叫刁奸呢?刁奸就是卖淫嫖娼行为。

古代法律有惩罚卖淫嫖娼的条律,但没有专门针对幼女卖淫嫖娼的,或许,在帝国法律的制定者看来,幼女弱小,没有什么行为能力,主体与客体根本不对等,不存在“双方自愿”的可能,所以在法律上,将刁奸幼女适用于“虽和同强”的原则,列为重罪。

譬如元代律法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女。”即,将和奸十岁以下的幼女视为强奸,予以处死之刑,而幼女不算犯法。

《大明律·奸非》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奸幼女十二岁下者,虽和同强论。”意思是说,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哪怕是幼女自愿,像是通奸、卖淫行为,也按照强奸论处。

《大清律例》在此项规定上与《大明律》一模一样,而且其细化的《条例》还作了进一步规定:“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这条细则,一是将幼女的年龄进行了更合理的细分,毕竟同为幼女,年龄不同,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不同,所以有必要进行细分。

对于十岁以下的幼女,我们不能指望她们能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拒绝色魔的引诱。有时候,她们甚至为了一件心爱的小礼物就会被色魔轻易侵犯。对她们的侵犯应该当作被强奸看待,对犯罪分子处斩决。

二是无论如何细分,都将保护幼女不受性侵害当作头等大事,都给予严厉处罚,绝不轻纵。如果是和奸幼女,在十岁以下十二岁以下者,不管是幼女同意的还是不同意,视同强奸,一律处以重刑——绞刑缓期执行;十岁以下,正如前面所说,直接斩决。

古代之所以要严惩对幼女的性侵行为,我想这是一智慧,重视人的基本生理和心理事实,即幼女的思想及心智的不成熟。所以在立法时没有过多地考虑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主观认识,将其视同成年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而不是仅仅以罪犯以支付财物、给点好处,或是以谈恋爱为手段,据此客观表现来减轻其主观的恶性,从而获得在法律上的罪孽豁免。于是有了以上那样的强硬规定,从而保护花朵般的孩子不受摧残。

说实话,古人的立法精神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值得肯定,也值得借鉴。对公职人员雷某的行为需要重新审视,给少女家人及公众一个说法。

视频是近期发生的老师性侵事件:
云南威信县某小学男老师涉嫌 #强奸 女小学生:目前至少有8名受害女生其中2名处女膜破裂,其余受害者下身处红肿 - - 师德沦丧到如此! pic.twitter.com/jxbmR7a4fU
中国人权实录 (@humanrightCN) July 4, 2018

江苏教师 #性侵 九岁女孩,家长直接开打 pic.twitter.com/RsUfAxht0D
— 中国人权实录 (@humanrightCN) July 3, 2018

被老师 #猥琐、检察院不起诉、在哄笑下 #跳楼:谁杀死了少女? (被youtube删除的视频) pic.twitter.com/iHijLjv4jU
— 中国人权实录 (@humanrightCN) July 4, 2018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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