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星期六

内蒙古一官员获隐瞒境外存款罪 房钥匙一提包

2012年的一天,武庚飚和妻子傲优娜从回国,落地首都国际机场,随即被有关部门控制。


武庚飚和傲优娜2006年移居加拿大,空留时任内蒙古办主任的父亲武志忠和母亲于慧珑。如今,除了儿媳傲优娜,其余三人均因受贿等罪获刑。


武志忠在2013年12月被以5宗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案件正在内蒙古高级法院二审。武志忠的一审罪名中,隐瞒境外存款罪最受关注。因未如实申报境外存款而被判刑,实属少见。


近年来,贪腐官员的海外 利益输送屡被曝光,但直到2006年上海市检察官办理当地第一起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案时,“我们对全国各地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多次、反复的查阅,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判例简直是凤毛麟角”,办案检察官此后撰文回忆。至今,这一情况并未改变。


武志忠一审获罪


2013年12月,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武志忠一审宣判,其被判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5宗罪,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少见。不过,武志忠的辩护、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李德民和于江科为这五个罪名均作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武志忠之子武庚飚与傲优娜在2000年结婚。有知情者介绍,武庚飚先是去留学,随后傲优娜也前往加拿大。武志忠事发后,武庚飚夫妻被“引诱”回国,在首都国际机场即被控制。


武庚飚的口供称,于慧珑从2006年开始,向加拿大给其汇款,直到2012年武志忠案发。于慧珑本人在加拿大开有账户。


法院一审认定,于慧珑向加拿大共汇款170余万加元、50余万美元,其中一笔还使用了武志忠的身份证。检方指控称,这些款项按照当时汇率超过了1466万元人民币。


这些款项用了43人的身份证,分65笔汇往国外,其中甚至包括武志忠本人。但其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委组织部的一份证明显示,2010年,武志忠仅报告了9.67万的工资及津贴等收入,以及家庭的2套住房,其余各项报告均为零。


这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巨额涉案财产形成鲜明反差,武志忠夫妻贪贿超过1500万元,另有超过2000万资产不能说明来源,其家庭购买过北京、呼和浩特、包头三地的20套房产。


武志忠否认知晓于慧珑向加拿大汇款的金额,只称知道于慧珑曾往海外汇款。


“2005年于恵珑身患癌症之后,担心自己有意外后,武志忠再婚,会对儿子、儿媳、孙子等的生活照顾不周,故瞒着武志忠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分多次给儿子、儿媳汇钱以贴补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支出,而且明确和借用身份证汇款的人说不要将此事告知武志忠”,武志忠的辩护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民告诉记者。


中国 人大网的介绍中,针对现实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存放境外,以逃避法律 追究的情况,刑法第395条规定了隐瞒境外存款罪。


中国人大网的解释称,构成此罪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二是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并且其境外存款是依照国家的规定应当申报而未予申报的;三是隐瞒境外存款要达到较大数额的程度。


申报制度在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收入申报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已有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相关文件亦有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申报个人的有关事项,其中包括配偶、子女在境外的应报告境外资金情况。


但一审审理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出具了一份说明,称2010年武志忠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为96700元,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为2处,其他各项报告情况均为零。


隐瞒境外存款罪为何如此少见?


今年1月,多位知名刑法学者为武志忠案做出了一份专家论证,论证意见称,一审法院判决将于惠珑给境外的儿子汇款等同为武志忠在境外存款,混淆了本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论证意见书中写到,“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于惠珑向境外汇款打入了自己的帐户,也没有证据(包括涉案口供)证明,于惠珑向境外汇款,打入儿子帐户是借用他的帐户变相个人存款”。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副教授王莹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被判处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情况很少,“主要问题 是线索少,少数有线索的取证也特别困难”。其介绍,实践中侦查此项犯罪往往需要赴海外取证,更加大了办理的难度。


我国刑法在1997年就规定了这一罪名,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但《刑法》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中又往往与动辄量刑无期、死缓的贪污、受贿等罪共处,因此如在“数罪并罚”中被忽略不计,则失去了量刑的意义。


根据公开报道,直到2007年,上海市才做出了首例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决,原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张伟民被认定在有253.49万港币,未如实申报。


据《东方早报》报道,负责侦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我们为此不知开过多少次研讨会,并向市检察院、进行了咨询”。


报道称,检察官向市检察院打报告,将资料提交最高检具体办理境外取证的外事局,外事局又将材料送交最高检局,由总局核定,看是否有出境必要,最后还需最高检下批文。4个月后,在最高检的“破格”支持下,检察官获准出境。


2011年,原上药集团总裁吴建文一审因受贿等罪被判死缓,其中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刑6个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2003年,原广东省新兴县委书记张国权被判隐瞒72万港币存款。同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宣判原云浮市副局长谢洪隐瞒72万港币存款。


2002年9月,原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因受贿9万元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中国监察》杂志曾披露,检察机关曾以隐瞒境外存款罪起诉郑光迪,被法院以郑光迪做出隐瞒事实时为民间协会会长身份驳回。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则检索不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判例,身为正厅级干部的武志忠如今正在二审,判决结果将决定,其是否可能成为级别最高的隐瞒境外存款罪官员。


其他罪项


一审判决书显示,卸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前3天,武志忠做了笔1000多万的“大买卖”。


2006年3月,内蒙古人杜文和武志忠儿媳傲优娜共同出资,成立了非营利社团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下称研究所)。研究所和法制办签订了协议,将法制办内设机构法律顾问室的全部工作转由研究所承担。


2010年8月,典章研究所改组,武志忠亲自担任理事长。2011年11月,典章研究所更名为内蒙古法制研究中心,出资人变更为研究中心三名工作人员。检方指控称,武志忠凭借担任法制办主任和研究院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形成了对研究中心的绝对控制。


如此看重研究中心的缘由,是2008年11月,内蒙古财政厅将一笔2200万的专项办案经费以借款名义划入了研究中心账户。


判决书显示,2011年10月10日,武志忠主持召开了法制办主任会议,将研究所与法制办分离,并从2200万专项办案经费中支付研究所代理 费1026万元。


事实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任玉月的证言称,法律顾问室每年有100万元专项经费,作为其职责之一,顾问室代理政府涉诉案件时并不收费。


另一名证人、研究中心会计焦蕴荣则称,武志忠的用意在于,“这笔专项经费不想给财政还了,武志忠安排以研究院收取诉讼代理费为名义把钱留在研究院”。


而做出将研究所与法制办分离决策的法制办主任会议,其召开的节点颇富内涵,判决书显示,3天后,武志忠离任法制办主任,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退居二线”。


这1026万元代理费被一审法院判为被武志忠贪污,但其辩护律师李德民并不认为构成犯罪。李德民介绍,1026万元并未被武个人占有,而是用于研究所盖办公楼和住宅楼,而且其以代理费名义拨给研究所,经过了自治区政府和财政厅领导的审核。


此外,武志忠还被判犯受贿、挪用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月15日新华社报道称,经专案组查证,以武志忠家人的名义在国内拥有房产33处,在加拿大拥有房产1处。专案组在清查财产时,仅房门钥匙就装了满满一提包。(编辑谭翊飞张凡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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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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