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星期五

退休律师在北京遭遇的司法不公

我叫杨盛华,身份证号110110194905301513,联系电话13801073034,是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原合伙人和执业律师,于2014年6月停止执业退休。

我为解决我房屋漏雨民事纠纷,自2014年6月起三年半期间,前后六次经历十八个审级的诉讼。北京法院一直不顾我房屋在漏雨,编造程序借口驳回起诉不做裁判,不解决我维修房屋漏雨纠纷并且为规避追责不予纠错。

一、案情简介

我是北京市顺义区东方太阳城93号楼2门402室业主。我402室(顶层)房顶上方仅有401室露台和共用部位两个部份。2014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北京顺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单方决定提高物业费被我拒绝后,其便开始不给我维修位于共用部位下方厨房的漏雨并辩称是露台所致。我只得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顺欣物业公司,以相邻关系纠纷起诉401室业主各自维修向我房屋漏雨之处。

1、我第一次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4顺民初字第9451号)和相邻

关系纠纷(2014顺民初字第12268号)的情况。

顺义法院审判程序不质证我提交的足以证明漏水的主要证据,编造我不申请鉴定和两案鉴定不可分必须在一案中处理的谎言为借口驳回我的两案起诉。

(1)9451号案于2014年6月18日起诉立案;

2015年9月10日第三次(最后一次)开庭(见证据6);

2015年9月16日法庭做闭水试验取得2015年9月14日和16日现场笔录(见证据7、8。证明露台蓄水时厨房漏速为1.6秒/滴,即A和我提交的2015年7月19日厨房漏雨录像(见证据9。证明下大雨时露台和共用部位共同向厨房漏水滴速为连续滴水水柱,即A+B,可证明共用部位漏水[B=(A+B)-A]

2016年3月14日法庭单方询问我对法庭认为需要鉴定的看法(见证据13);

2016年3月25日法庭编造我不申请鉴定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谎言,不质证上述证据便裁定驳回起诉(见证据17)。(9451号裁定应予再审的理由见附件3)。

(2)12268号案于2014年8月11日起诉立案;

2015年9月16日闭水试验后法庭取得直接证明露台漏水(露台蓄水时厨房漏水滴速明显加快并且餐厅、过道、卫生间出现滴水现象)的2015年9月14日和16日现场笔录(见证据7、8);

2015年11月13日法庭与江宁单方谈话将2015年9月14日和16日现场笔录列入审理案件的证据(见证据14);

2015年11月27日(唯一一次)开庭时法庭未出示和质证2015年9月14日和16日现场笔录(见证据16);

2016年3月22日法庭编造两案鉴定不可分须在一案中处理的谎言,不质证上述证据便裁定驳回起诉(见证据21)。(12268号裁定应予再审的理由见附件4)。

(3)负责二审、申请再审和民事监督的三中法院、北京高法和市检三分院故意不理睬不评判(依法必须评判)我提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理由[我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原裁定违反审判程序不质证主要证据有“程序硬伤(即一票否决)”],反以原裁定违反审判程序的无效认定为据维持原裁定,不予纠错(见证据18、19、20、22、23、24)。

2、我第二次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京0113民初6023号)和相

邻关系纠纷(2017京0113民初8655号)的情况。

顺义法院不理睬我出示证据足以证明漏水原因、足以证明共用部位防水层已脱落露出大片水泥须立即维修的事实;不顾前诉裁定未做实体裁判及两案诉讼请求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事实,违法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我的起诉。

(1)8655号案于2016年6月11日起诉立案;

2016年8月29日和10月13日二次开庭(见证据25、27),我出示的证据(见证据7、8)足以证明并且被告亦承认露台漏水,但法庭不确定争议焦点;

2017年3月13日法庭不顾我房屋在漏雨;不顾12268号裁定未做实体裁判及本案诉讼请求不否定12268号裁定的裁判结果,违法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见证据28)。(8655号裁定应予再审的理由见附件6)。

(2)6023号案于2017年3月29日起诉立案;

2017年6月27日唯一一次开庭(见证据34),我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共用部位漏水(见证据7、8、9、31、32)和共用部位防水层已破损脱落露出大片水泥屋顶须立即维修(见证据33),但法庭不确定争议焦点却要求鉴定漏水原因;

2017年6月28日法庭不顾我房屋在漏雨;不顾9451号裁定未做实体裁判及本案诉讼请求不否定9451号裁定的裁判结果,违法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见证据36)。(6023号裁定应予再审的理由见附件5)。

(3)负责二审和申请再审的三中法院和北京高法故意不理睬不评判(依法必须评判)我提出的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理由(案件证据足以证明我房屋在漏水;共用部位防水层已破损脱落露出大片水泥屋顶须立即维修;前诉裁定未作实体裁判及两案诉讼请求不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不构成重复起诉),仍违法以重复起诉为由维持原裁定,不予纠错(见证据29、30、37、38)。

2017年9月22日北京高院申诉庭王士欣法官与我谈话时说:因你已第三次起诉了物业公司,已有了法律救济途径,如原审裁定错误将不予再审。我说:那么有错必纠和有责必追还要不要执行?法官答:你等合议庭的合议吧。

3、我第三次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京0113民初18425号)和相邻关系纠纷(2017京0113民初12492号)两案。

顺义法院在我第三次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驳回我提出“承办法官和

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回避申请和复议回避申请(见证据41、42),坚持仍然由曾承办我第二次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与第三次起诉案件完全相同)并错误的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我起诉的褚征法官和吕岩书记员办理,连表面的公正都不予顾及。

4、从2017年1月至12月,我先后以快递和网上方式向北京高法和北京市检、北京人大和政协、北京市委和政法委、最高法和最高检、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政法委和党中央寄出40多封申诉(投诉)信。仅顺义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北京高法要我提交对9451号和12268号案件的申诉材料后便无下文。2017年11月30日和12月26日北京高法为使涉案的40多名法官规避追责不予纠错,仍裁定驳回我对第二次起诉维修房屋漏雨两案的再审申请。北京司法机关连这种一般的程序错误案件都不能担当纠错追责,还能自行纠正什么错误呢!

5、北京高级法院的审判信息网自2017年7月起将我已使用三年的“个人中心”中的已结和未结案件全部删除,使我无法利用审判信息网查询案件、联系法官和留言。并自2017年9月起将我三年期间给法官的109条留言记录全部屏蔽。我多次向北京高法的12368服务电话投诉至今不予恢复。

二、我起诉维修房屋漏雨案件的具体诉讼过程。

详见附件二。

三、北京司法机关上述裁定错误的要害是

1、违反人民法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司法为民宗旨;

2、违反“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法官职责;

3、违反审判程序故意不质证足以证明案件争议焦点事实的证据,编造我不申请鉴定和两案鉴定不可分必须在一案中进行的谎言驳回起诉;

4、故意不理睬证据足以证明漏水和防水层已有大片破损的脱落须立即维修的事实;在前诉裁定未作实体裁判且后诉诉讼请求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情况下仍违法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违法剥夺我维修房屋漏雨的诉讼权利;

5、审判监督机关违反审查监督规则故意不理睬、不评判申诉人提出的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理由的对错,照搬原裁定理由不予纠错;

6、倚仗审查监督司法裁判的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对错是其独家权力(我说无错就无错,谁说有错都无效)的一手遮天的垄断地位实行自我保护,为规避追责而拒不认错。这与河北省高法对呼格吉勒图冤错案件拒不认错的自我保护之举,同出一源!?

所有附件

当事人杨盛华
2018年1月10日
电话:+86-13801073034
邮箱:13801073034@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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