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

被封号文:两个加国人也回国了 释放的依据是什么呢?

作者: 刘晓原律师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迈克尔·斯帕弗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迈克尔·斯帕弗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按照法律规定,附加刑——驱逐出境,是要等到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才适用。也就是说,在十一年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才将其驱逐出境。

20210927030228717.jpg中国政府不懈地努力,9月25日晚,华为公司财务总监孟晚舟乘坐中国政府的包机,从加拿大回到了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当晚,有华为员工与网民在深圳机场打着横幅迎接孟晚舟回国。

就在加拿大时间9月24日孟晚舟准备回国之时,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召开了记者会并向媒体表示,两名加拿大公民迈克尔·斯帕和康明凯已经在加拿大驻华大使鲍达民的陪同下乘坐飞机离开了中国领空,并将飞抵回国。

北京时间9月25日晚,迈克尔斯帕费和康明凯回到了加拿大,总理特鲁多还亲自到机场迎接并与两人拥抱。

受到加拿大总理迎接的迈克尔·斯帕弗和康明凯,又是什么重要人物呢?

20210927030228182.jpg加拿大公民斯帕弗(左)和康明凯(右)。

据中共官方媒体以前报道,迈克尔·斯帕弗和康明凯是加拿大人,2018年12月10日,他们因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分别受到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审查。2019年5月16日,经检察机关批准,两人因涉嫌“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和情报”犯罪,分别被丹东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020年6月19日,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对被告人迈克尔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被告人康明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因他们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丹东市中级法院对迈克尔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同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也对康明凯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021年8月11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迈克尔·斯帕弗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迈克尔·斯帕弗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

20210927030228564.jpg按照法律规定,附加刑——驱逐出境,是要等到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才适用。也就是说,在十一年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才将其驱逐出境。

而康明凯案,北京市二中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一直未做一审判决。

迈克尔·斯帕弗案件,如果当时他提出了上诉,现案件应该还在二审之中。二审还没结果,他就释放回国了。如从法律上分析,他的回国应不是驱逐出境。而康明凯案未做判决,如今也已回国,判决就不用再做了。

迈克尔·斯帕弗和康明凯的案件,中共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汪文斌在9月2日记者招待会上,就《环球时报》记者的提问做了解答。

《环球时报》记者问:我们今天报道了中国有关部门披露加拿大公民康明凯、迈克尔犯罪事实及二人在押相关情况。但加方一直声称中方逮捕康明凯、迈克尔是对孟晚舟被捕的报复。请问发言人对此有何评论

汪文斌:中方已多次就康明凯案、迈克尔案阐明严正立场。从有关部门披露的信息看,康、迈二人犯罪铁证如山。中国司法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相关案件。在此过程中,二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有关部门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了人道主义关照。

必须指出,孟晚舟事件同上述加拿大公民个案性质完全不同。加方一方面无视美方炮制孟晚舟事件的政治图谋以及孟晚舟没有违反任何加拿大法律的事实,执意充当美方对中国公民实施政治迫害的帮凶;另一方面大肆炒作上述加拿大公民个案,污蔑中方搞“任意拘押”、“胁迫外交”。事实再次证明,加方所作所为完全是混淆是非、倒打一耙。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强烈谴责。加方应该正视问题,停止误导舆论、甩锅推责,停止对中方污蔑抹黑,同时立即纠正错误,释放孟晚舟并让她平安回到中国。

从汪文斌回答中可知,迈克尔·斯帕费和康明凯在中国“犯罪铁证如山”,中国司法机关是依法处理他们的案件。也就是说,中方逮捕康明凯、迈克尔并不是对孟晚舟被捕的报复。

不论处理两个加拿大人的案件与孟晚舟案件是否有关联,中国要释放他们回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的。

迈克尔·斯帕弗是在8月11日被判处11年刑期,并附加驱逐出境。如他当时没有上诉,判决已在8月24日生效(如宣判当天给了他判决书,即从8月12日开始计算10天上诉期,上诉截止日是8月21日。因8月21日是星期六、22日又是星期天,上诉最后一日依法延至8月23日),而附加刑——驱逐出境的适用,则要等到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种办法可以尽快释放,那就是对其进行特赦。

而康明凯又未判,案件还在一审之中,要尽快释放他,从法律上说,要么立即作出无罪判决,要么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鉴于加拿大一直拿这两起案件说事,且“大肆炒作上述加拿大公民个案,污蔑中方搞’任意拘押’、’胁迫外交’”。那么,现在释放了这两个犯罪“铁证如山”的外国人,是不是也该从法律上向全国人民做一个解释呢?向社会公开释放的理由,这不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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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博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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